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推荐工作的通知 |
鲁建质安函〔2019〕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部署要求,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19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主体 (一)申报范围。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二)申报主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或其与科研院所组成的联合体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不超过7人)。省外建筑业企业可针对依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开发的工法申报。 二、申报条件和资料 (一)申报条件 除应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开展市优秀工法评选的设区市应公布为市优秀工法。 (二)申报资料 除《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至(十一)项外,开展市优秀工法评选的设区市须报送市优秀工法批准文件(原件一式1份)。 其中,第(一)项工法申报书应有设区市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用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一式1份),提供申报书word版,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申报书;第(二)至(九)项扫描合并为1个PDF格式电子文档,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申报资料;第(十)项工法文本内不得体现申报单位和完成人信息,其内容和格式可参照工法编写指南(见附件1),工法文本单独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文本。第(一)至(十一)项所有电子资料以光盘或U盘形式提交。 三、推荐时间和程序 (一)推荐时间 请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组织推荐,逾期不再受理。 (二)推荐程序 申报主体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向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外企业按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 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出具推荐意见,按次序形成推荐一览表(附件2),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对于开展优秀工法评选的设区市,结合市优秀工法评选择优排序推荐。对于其他设区市,将接收到的全部工法(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推荐意见在部门网站公示后推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并组织对各市推荐的工法进行评审,择优公布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承担推荐受理和形式筛查。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房建及其他类)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北楼309房间,联系人:丁霞,联系电话:0531-86195357,电子信箱:734477606@qq.com。山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类)地址: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1号505室,联系人:李萍、刘长霞,联系电话:0531-85665631,电子信箱:sdsszxh1989@126.com。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风景园林分会(园林类)地址:济南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1号506房间,联系人:姜自敏、罗永华,联系电话:0531—87080822,电子邮箱sdsfjylxh@126.com。 (三)申报数量 企业申报省级工法,根据对应类别最高资质等级,特级企业不超过10项,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3项,其他企业不超过1项,不同类别总承包资质可分别计算。 各市推荐省级工法的数量,对于组织优秀工法评选的设区市,不超过本年度公布优秀工法总量的50%。对于其他设区市,不超过本年度接收企业申报总量的30%,推荐时同时提供主管部门官网公示文件截图(接收到的全部工法及推荐意见)。按50%、30%比例计算不足5项的,可按5项推荐。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法工作,明确责任科室,细化推进方案,统筹组织实施。请填写工法工作情况和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于7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 2.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剽窃作假等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事项。 3.对于公布的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录入省一体化平台,并适时组织交流推广。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营造有利政策环境,采取信用激励等手段,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和人员开发先进适用工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质量安全处胡雪晶(房建及其他类),联系电话:0531-87087017;城建处魏翔宇(市政类),联系电话:0531-87080820,传真:0531-87926542;城管局石峰(园林类),联系电话:0531-8708081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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