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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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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现就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提前做好冬期生产准备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提高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2011)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冬期生产专项方案。对影响生产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制定预防措施。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应立即执行冬期生产方案,采取冬期生产措施。没有冬期生产专项方案、冬期生产准备工作不到位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进行冬期生产。

    二、强化生产全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及时对冬期所使用的配合比进行设计试配,做到生产时有据可依。要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重点监控,并对原材料的加热、搅拌、运输等进行热工计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一)原材料控制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做好原材料采购计划并储备充足,按照标准要求严格原材料的检验,禁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场和使用。各生产企业应落实好原材料堆场覆盖措施,特别要保证骨料含水率的检测频次和外加剂复试的准确性,严格控制其掺量,防止其波动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拌制混凝土所用粗细骨料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它易冻裂物质。在掺用含有钾、钠离子的防冻剂混凝土中,不得采用活性骨料或在骨料中混有此类物质的材料。所用防冻剂应不含氯盐,不宜掺用含尿素防冻组分的防冻剂。

    (二)生产运输过程控制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做好测温、计量工作,按照要求测量环境温度、原材料温度、混凝土出机温度。输水泵、水箱、外加剂泵、外加剂储藏箱等要采取保温措施,混凝土运输车罐体上应加盖保温罩,以减少运输中的热量损失,确保浇筑入模温度不低于5℃。及时校准原材料计量系统,特别注意避免防冻剂掺量较大时溢出计量罐。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较常温下的延长15s-30s,保证混凝土搅拌均匀。

    (三)进场验收控制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编写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指导施工单位正确使用,认真填写内容齐全的《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与施工现场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明确要求施工过程严禁随意加水,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拌混凝土交货质量检验、施工现场混凝土性能技术指导和实体质量回访工作。

    三、加强质量行为监督,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冬期生产方案和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未采用冬期施工配合比的,产品质量检验不达标的,原材料、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验收检验。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养护,并进行保温覆盖,严防混凝土受冻,确保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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