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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市政公用和城市道路照明三级资质企业进行动态资质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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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各城市道路照明三级资质企业:

为规范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市范围内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标准要求,对下列材料进行考核: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企业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情况。

(三)企业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发票、缴费人员名单和企业在人社局缴纳社保的校验码。

(四)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如没有项目业绩,可填写暂无)。

三、材料核查要求

(一)原则上企业应将考核内容中的所有原件备齐备查,其中近三年的经营情况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结算额以及能证明中标项目主要指标的部分图纸等材料。

(二)企业需提供考核内容中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人员名单要有汇总表。

(三)企业需填写附件1中的《青岛市市政公用和城市道路照明资质动态核查表》,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本人需按要求签字,并在企业名称栏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需填写附件2中的资质企业基本信息表,通过此次动态核查对资质企业的信息进行更新和采集。

四、考核方式和材料报送方式

(一)本次资质动态核查以书面核查和项目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要在2017年12月19日前准备好所有动态资质核查材料,并将所有核查原件材料的扫描件(附件1和附件2直接发word版)发送至邮箱:szxh053285769128@163.com,并准备好所有材料的原件备查。

(二)现场抽查的时间为12月25日至12月29日,被抽查到的企业届时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并严格遵守时限要求报送材料。我委将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的相关资质规定和监督管理要求,严格进行申报材料和现场情况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此次资质动态核查后,我委将对核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全市通报。针对核查中出现的不同情况,我委将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三个月)。

(二)对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建议撤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或违反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伪造、变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息的等情况,将按照我委《关于印发市政公用建设资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建规字〔2017〕3号)中的相关资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相关行政处罚。

(四)对在本次资质动态核查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规行为,我委将报送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青岛市市政公用和城市道路照明资质动态核查表

2.企业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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